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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效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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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市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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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除委托通知书
致二七区人民法院:
贵院受理的XXX诉苏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XXX即我本人已委托XXXX律师事务所李XX律师作为我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。鉴于,我已解除代理人李XX律师的代理权限,特向贵院发出此通知书函告,自本通知书向贵院递交后,委托代理人李XX律师不再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,其此后签署的任何诉讼法律文书对我不再具有法律效力。
本案原告:
电 话:15617811114 15617551950(微信同号)
官 网:www.susonglvshi.cn
地 址: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联盟国际大厦18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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